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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朝春与徐湘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春,徐湘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409号原告:周朝春,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徐湘彬,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原告周朝春与被告徐湘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周朝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周朝春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