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某、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何某,任某1,任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1,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2,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何某、任某1、任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涛、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何某、任某1、任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何某、任某1、任某2到扶沟县柴岗乡下岗行政村南郑阜高铁扶沟站工地,把工地存放的方木抬走37根至工地北300米处的公路上,将方木装车准备离开时被发现,四人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方木价值488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任某、何某、任某1、任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何某、任某1、任某2步行到扶沟县柴岗乡郑阜高铁扶沟站工地,把工地堆放在围栏内的方木抬走37根至工地北边的公路边上,后被告人任某回村在任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任某2的四轮拖拉机开来,四被告人将方木装车准备离开时被发现,四被告人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方木价值4880元。被盗物品已退还。案发后,四被告人于2017年4月6日到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因被盗方木未丢失,未给被盗单位造成损失,且被告人悔罪表现好,中铁航空港集团郑阜铁路二标三分部对被告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任某供述了其到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3月29日晚,其给任某1打电话让过来帮忙,之后其到任某2家将任某2喊起来给其帮忙,其舅舅何某在其家住,其将舅舅何某也喊起来帮忙。之后其领着他们三个到村西边的高铁工地,其对他们三个说抬一些方木,其自己用,其和他们三个将方木抬出来,之后他们三人在原地等着,其回家开车,将方木装上车准备开车走时,一辆车顶住其开的车,意识到被发现就跑了。其开的四轮车是任某2的,任某2的四轮长期在其弟弟任某3家放着,其将车开走时任某2和任某3不知道,2017年3月30日早上其给任某3说偷方木时车被扣了。其在鄢陵县承包了一处鱼塘,其偷方木是准备改造鱼塘用的。2、被告人何某供述了其到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3月29日晚,其在外甥任某家中住,夜里任某将其喊起来帮忙。其起来和任某他们一起去高铁工地,到工地上之后就跟着任某将方木抬到路边,抬了一堆之后任某回去开四轮,将方木抬上四轮准备回去时,一辆轿车行驶到四轮车前,四人将车扔下就跑了。3、被告人任某1供述了其到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3月29日晚,任某打电话让其去帮忙,其去任某家中。之后其与何某、任某2跟着任某到村西的高铁站工地,任某说让帮忙抬方木,他自家用,抬了一部分后任某回家开车,几人又将方木抬到四轮车上,此时对面过来一辆车,几人将四轮车与木材扔下就跑了。4、被告人任某2供述了其到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3月29日晚,任某到其家喊其帮忙,其跟着就去任某家了。之后任某带着其、任某1、何某步行去高铁站工地,到工地后任某说想偷点方木自己用,几人就将工地的方木抬到路边,后任某回村开四轮车过来,几人将方木装上车准备走时,对面过来一辆车顶住四轮车,几人就跑了。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在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3月30日凌晨,其到高铁站施工工地看进的材料是否到了。走到扶沟县高铁站与柴岗乡丁庄村至邢坡村的水泥路处看到有一辆农用拖拉机,上面拉了一车方木,其下车想问问他们,车上的人就跑了,其就赶紧通知高铁站项目部的人到现场。他们共盗窃10CM*10CM的19根,15CM*15CM的18根,共37根,长都是4米。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后,保证以后不来偷东西,我们给予谅解。6、证人樊某证言,证实其在扶沟县柴岗乡下岗村郑阜二标三分部工作。2017年3月30日凌晨1点左右,其接到陈某的电话说:“扶沟2号框构中桥(扶沟县柴岗乡下岗村南边、陈准行政村梁庄村东边的公路上)的方木被人偷走了,车被截下,车上的人已逃走”,其接完电话后和经理胡新发赶到现场,到现场后看见一辆农用四轮带一个车斗,上面装着被偷的方木,其就打电话报警了。被盗的方木为1OCM*1OCM*4M的19根,15cm*15crn*4m的18根,共计37根。7、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凌晨1时左右,樊某给其打电话说工地方木被盗,让其过去,其到现场后看到一辆农用四轮车,上面装的都是高铁工地使用的方木。8、证人任某1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凌晨,其在高铁站施工工地内的活动板房内睡觉时有人过来喊其说工地内的方木被盗,其到现场后看到一辆四轮车挂着一个车斗,车斗内装满了方木。被盗的方木为10CM*10CM的19根,15CM*15CM的18根,都是4米长。9、证人任某2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其到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说明凌晨扶沟县高铁站方木被盗的情况。其的农用四轮车平时在任某3家停放,盗窃现场的四轮车是其的,昨晚盗窃时谁将四轮车开走的其不知道,车斗不是其的。以及其听任某3说任某、任某1昨晚去高铁站工地偷方木被逮住了,任某3说开的是其的农用四轮车。10、证人任某3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早上,任某到其家说昨天将车开走,晚上几人去高铁站偷方木被工作人员发现,将车扔那了。任某2的四轮车在其家存放,盗窃现场的车斗是其家的,其哥任某什么时候将车开走的其不知道。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12、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方木价值4880元。13、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实扶沟县公安局扣押农用四轮车一辆、木料37根,以及被扣押的37根木料已发还被盗单位。14、中铁航空港集团郑阜铁路二标三分部谅解书,证实因被盗方木未丢失,未给单位造成损失,且被告人悔罪表现好,对被告人给予谅解。15、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四被告人于2017年4月6日到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投案的事实。16、四被告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17、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属实,来源程序合法,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何某、任某1、任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盗单位,被盗单位对被告人给予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均系初次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任某1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任某2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五、公安机关扣押的农用四轮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源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