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清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亿思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亿思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朱洪元,赵家渊,周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清申3号申请人: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乐红路35号。法定代表人:蔡志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亿思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洪元,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朱洪元,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赵家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第三人:周文琴,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康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亿思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特公司)、第三人朱洪元、赵家渊、周文琴强制清算申请审查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赛康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亿思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事实与理由:朱洪元、赵家渊、周文琴系亿思特公司股东,赛康公司对亿思特公司享有477530元的债权,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仅履行31899元。亿思特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被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宁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三股东至今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债务,导致赛康公司无法实现全部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亿思特公司针对赛康公司的清算申请陈述,亿思特公司在2013年被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原因系使用赛康公司所供的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权,后未再有经营活动。经专业财务人员核算后,目前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清偿申请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亿思特公司对公司自2009年至2014年的所有财务资料对保存完好,愿意配合法院组织进行清算。第三人朱洪元、周文琴陈述,朱洪元、周文琴虽然分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自公司设立以来未参与过经营管理,公司实际经营人是总经理赵家渊。朱洪元、周文琴愿意配合进行清算工作。第三人赵家渊未参加听证对赛康公司清算申请提出意见。经查明,亿思特公司于2009年11月经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宁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50万元,股东为朱洪元、赵家渊和周文琴,出资额分别为90万元、375000元和225000元。2012年4月10日,赛康公司将亿思特公司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亿思特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012年12月2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张乐商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判令亿思特公司支付货款466014元。2013年12月31日,亿思特公司被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2月13日,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因亿思特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分局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0万元罚款,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非诉行审字第005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至赛康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亿思特公司未自行组织清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而解散;依法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现赛康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本院申请对亿思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常州亿思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杰代理审判员 吴 赟代理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