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荣与天津秦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天津秦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075号原告:李荣,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秦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李荣与被告天津秦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秦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原告李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荣负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铭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