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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丁文茂、刘运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6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丁文茂,男,汉族,1954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运杰,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明华,男,汉族,1949年l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联波,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再审申请人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认为国土部不作为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国土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认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房县人民政府存在非法批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用地单位存在多占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通过书信、网络等形式向国土部反映上述土地违法情况,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原审裁定以申请人针对该行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对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