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年武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年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年武,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1年11月11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并寄���于辽宁省东港市看守所,2016年12月27日被解回永吉县看守所,于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新康监狱。指定辩护人贾广御,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年武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昆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年武及指定辩护人贾广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年武伙同李某1(已判决)、吕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三人分别扮演不同角色,谎称急需用钱,低价出售手中外币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实施诈骗行为,共骗取人民币121000.00元。2014年7月一天,被告人于年武伙同李某1、吕某到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被告人于年武假冒肇事司机在街里寻找诈骗目标,吕某冒充银行领导在银行门口等候,李某1冒充农电所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李某2信任后,以谎称可以兑换外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210000.00元人民币,钱款被三人挥霍。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于年武伙同吕某、李某1窜至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大岗子村街里,被告人于年武假冒肇事司机在街里寻找诈骗目标,吕某假冒信用社主任在信用社门口等候,李某1冒充农电所所长在农电所门口等候。11时许,被告人于年武与被害人陈某1相遇并称出车祸急需用钱,取得被害人陈某1信任后,将被害人陈某121000.00元现金骗走,赃款被三人分掉并挥霍。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于年武伙同吕某、李某1窜至吉林省永吉县一拉���镇三家子街里,被告人于年武假冒肇事司机在街里寻找诈骗目标,吕某冒充信用社主任在信用社门口等候,李某1冒充粮库主任在粮库门口等候。9时许,被告人于年武与被害人尤某相遇并问粮库在哪,后谈及出车祸急需用钱兑换外币,取得被害人尤某信任后,被告人于年武伙同李某1、吕某将被害人尤某30000.00元现金骗走,赃款被三人分掉并挥霍。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于年武伙同吕某、李某1窜至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街里,被告人于年武假冒肇事司机在街里寻找诈骗目标,吕某冒充信用社主任在信用社门口等候,李某1冒充农电所所长在农电所门口等候。12时许,被告人于年武与被害人钱某相遇并谎称出车祸急需用钱,取得被害人钱某信任后,被告人于年武伙同李某1、吕某将被害人钱某60000.00元现金骗走,赃款被三人分掉并挥霍。被告人于年武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于年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年武辩解称,万昌那起其不知道,黄榆那起李某1给其8千元,一拉溪那起李某1给其6千,大岗子那起给其3千。被告人于年武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年武归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故被告人于年武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年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不足,故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丧失,基于此恳请法庭能充分考虑其病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年武伙同李某1(另案处理)、吕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三人分别扮演不同角色,谎���急需用钱,低价出售手中外币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实施诈骗行为,共骗取人民币12100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2014年7月一天,被告人于年武伙同李某1、吕某到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被告人于年武假冒肇事司机在街里寻找诈骗目标,吕某冒充银行领导在银行门口等候,李某1冒充农电所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李某2信任后,以谎称可以兑换外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21万元人民币,钱款被三人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8月份的一天,其与于年武、吕某开车往永吉县方向走,走到万昌后吕某到九台农商行门前站着,李某1就去农电所门前等着,于年武就到街里找人,过了一会于年武坐着一台三轮摩托车来到农电所门前,并让其上车,其上车后,于年武谎称其着急用钱,没有人民币,让帮忙兑换德国马克,接着其让开车的司机往九台农商行走,车停在银行门前后,吕某从银行走出来,吕某谎称一百德国马克可以换560元人民币,其让开车的司机帮忙弄钱,开车的司机在万昌街里一家超市向老板借了1万元,其接到钱交给于年武,于年武办事去,其让开车的男子拉其到九台农商行,开车的男子拿外币进银行了,其就跑了。怎么分的忘了,应该是每人三千,余下一千元加油、吃饭。以这样的手法骗人是于年武提出的,吕某是其找的。车是其提供的,地点及被骗的人是于年武找的。2、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的一天,李某1开车,于年武坐车,又在双阳接的其,往永吉方向走的路上,于年武给其和李某1讲如何骗钱的过程,于年武先在路上找个陌生人,假装出事了急用钱,但是手里只有外币,之后找假装是单位领导的李某1,李某1夸大外币的价值,之后李某1带被害人找其,其一是证明外币是真的,二证明兑换的人民币的钱数,这样三人配合就完成骗局了。在永吉县万昌街里,于年武让其在九台农商行门前装工作人员等他们,过了十多分钟,李某1带个人来了,其谎称外币能换钱,李某1给了其一张外币,其给了李某1人民币,就离开了。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万昌派出所的司机,认识李某2,李某2开一台红色的三轮车。2014年7、8月份的时候,李某2与其说刚才有人用德国马克骗了他一万元现金,其说案子不好破,李某2就回家了。4、证人管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万昌镇街里宏利超市里其借给李某2一万元钱。5、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的一天,其在万昌镇开车,一个人上车去九台银行取款,样子挺急的,走到万昌农电所又接了一个人,在银行门前,用一张绿色钞票和银行门口的一个男的换了465元人民币,另外两个人让其帮忙换一万元,给了其六张绿色钞票,他们全溜走了。其因盗窃被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102监所,12月27日晚新进来一个人,其仔细一看就是骗其的三个人中的一个,其不知道那人的名字。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吕某、李某1指认在万昌镇九台农商银行门前进行的诈骗。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2辨认于年武、吕某、李某1是骗其钱的人。(二)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1伙同吕某、于年武在永吉县西阳镇大岗子村街里,被告人吕某假冒信用社主任在信用社门口等候,被告人李某1冒充农电所所长在农电所门口等候。11时许,被告人于年武与被害人陈某1相遇并称出车祸急需用钱,取得被害人陈某1信任后,将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2.1万元现金骗走,赃款被三人分掉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于年武来找其诈骗,并说了一下诈骗方法,但这个骗术需要三个人,于年武让其再找一个,其就找到吕某,吕某同意了,其们就开始到处诈骗。2015年1月10日,其开车到永吉县西阳镇大岗子村,于年武假装山东人,在大岗子街里找到一个赶集的老头,于年武骗那个老头说他开车把电线杆子撞倒砸到小孩,人在医院要用钱。他认识当地农电所的人,让那老头带他去农电所。其在农电所门前��着。于年武管其叫所长,说要找农电所的人要开个兑换外币的证明。其说会计出门了,没有公章。于年武说其帮忙,并承诺给2000.00元好处费。其说好处费给那老头吧。其跟老头说咱俩到信用社去问问。吕某在信用社附近等着,其带老头过去找吕某,其告诉老头说他是信用社主任。其跟吕某说要换外汇,吕某说没有证明不能换。其就带老头回农电所。于年武说汇率低点也行,让拿钱帮他换。其说能拿出一万元,老头说能拿1万元。于年武说钱不够,老头说他还有一千元,又给于年武一千元。其跟老头说去银行找主任问问这么换能行不,把老头支走后,其开车拉着于年武就走了。骗得的钱每人大概分了三千元钱或是三千五百元钱记不清楚了,剩下的钱当三个人的差旅费花了。每次诈骗都是将钱一起交给于年武,然后再分。2、证人吕某的证言,��实其和李某1是一个村的。2012年初,李某1找其去他家,问其和李某1、于年武一块合伙通过换外币的方式骗人,其说行。从2012年初就开始诈骗了。其一般都是扮演银行、信用社领导,李某1扮演各单位领导,于年武扮演有事需要兑换外币的人。2015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1开车拉其到永吉县大岗子乡,李某1把车停到农电所附近,其扮演信用社主任在信用社门口等李某1领被害人来。过了一会,李某1给其打电话说有事找其。之后李某1领来一个50多岁的老头,李某1拿出一张50元的外币说能不能换,汇率是多少。其说能换,需要单位的证明,汇率是1:5.8。李某1说过几天给补个证明。李某1领着老头就走了,其就回到车上坐着。过了一会,李某1给其打电话说在取钱,其说你还欠信用社钱呢,你别过来,让那老头过来办。之后其在车附近等他俩,李某1和于年武回到车上,就开车走���。李某1把车停到路边,给了其人民币3000.00元钱,给于年武人民币3000.00元钱。3、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2015年1月10日,其从家里去大岗子街里,途中碰到一个老头(于年武),他问其农电所在哪,并让其跟他去一趟。就往农电所走。途中,老头说他是山东潍坊市外贸公司的,在西阳办事时,车撞电线杆上把小孩砸了,求其帮忙找农电所的李连才,让他开个兑换外币证明。其二人进了农电所院里,从院里走出一个男的(李某1),其问他李连才在不在,他说李连才不在,外出了。他说他是所长,有事跟他说。那个老头说找李连才开个兑换外币证明。这个假所长说会计没在家,公章拿不出来。他给信用社主任打个电话,想想办法。老头说这事你给办吧,并答应给其人民币3000.00元好处费。假所长就打电话给信用社主任,那头说有单位证明才能兑��。假所长说补办行不,那头说也行,兑换方式是1:5.8,并让他去信用社。然后,其就和假所长去信用社。在信用社西边道上站着一个男的(吕某)自称是信用社主任,说兑换率是1:5.8,并让其去办。然后其和假所长就回农电所了,那个老头在农电所门口等着呢。假所长问那个老头兑换率是多少,那个老头说是1:5。其和假所长又回到信用社,那个假主任说要办这个事就得倒现金,让先垫付5万元钱。其二人就又回农电所了。那老头让其给凑点钱。假所长说只有2.8万元。老头让其给凑点钱,其就回家向侄女女婿借了2万元钱,自己又出了人民币1000.00元去农电所找他俩,其交给那个假所长2.1万元。之后假所长让其去信用社取钱去了,没有看见那个所谓的主任,其就往农电所跑,到了以后发现人不见了,其就报警了。4、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陈某1���其四叔,2015年1月10日9时许,其丈夫给打电话说四叔(陈某1)要借人民币2万元。其在大岗子信用社给四叔取了2万元钱,其也没问他干什么用。5、被告人于年武供述,证实李某1将其和吕某召集在一起,提出让我们几个分别扮演角色,让其扮演一个货车司机,出车祸需赔偿,手里没有人民币,有外币需要找朋友兑换,找到了李某1扮演的“单位领导”,由其说出一个兑换的比例,再找吕某扮演的信用社主任,吕某说出一个更高的比例,中间有差价,对方将钱交给李某1后就逃跑。2015年1月的一天,李某1开车拉其与吕某到了大岗子,把吕某送到农村信用社门前,李某1到农电所门前,其物色目标,其找了一个老头说开车撞电线杆上了,电线杆倒了将小孩砸伤住院了,找农电所所长开证明换外币,老头带其到农电所找李某1,其说让李某1帮忙开证明���李某1说公章拿不出来,开不了,其将秘鲁币给了李某1,李某1带老头去农村信用社找吕某,其在农电所门口等,李某1和老头回来了,说外币是真的,暂时换不了,让老头先拿一万元,其将外币给老头,让老头去银行换钱,三人就跑了。每人分了三千元,余下一千元加油及吃饭用了。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辨认出于年武、吕某、李某1是骗其钱的人。7、证实吕某、李某1辨认在大岗子村的犯罪地点及停车地点。(三)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1伙同吕某、于年武在永吉县一拉溪镇三家子街里,被告人于年武假冒肇事司机在街里寻找诈骗目标,被告人吕某冒充信用社主任在信用社门口等候,被告人李某1冒充粮库主任在粮库门口等候。9时许,被告人于年武与被害人尤某相遇并问粮库在哪,后谈及出车祸急需用钱兑换外币,取得被害人尤某信任后,被告人于年武伙同李某1、吕某将被害人尤某3万元现金骗走,赃款被三人分掉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三家子中心学校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5年1月13日被害人与一名男子向三家子粮库方向走。2、被害人的取款凭证及个人储蓄利息清单,证实2015年1月13日,尤某在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子支行支取现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2.75元。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在永吉县一拉溪镇三家子村一个集上,于年武假装山东人,找到一个老头,于年武带着这个老头到三家子粮库,其在粮库附近等着。于年武和其说要找粮库的一个人,其说没在出差了。于年武说他出车祸了,要换外币,汇率是1:5,要开个兑换外币证明。其说开不了。于年武让其帮忙,说给二千块钱好处费,并拿出一张50元面额的外币交给其。其就领老头说到信用社帮他问问。吕某在信用社附近等着,其跟吕某说要换外汇,吕某看完说这个钱对人民币的汇率是1:5.8,当场其和吕某用那五十元外币换了290.00元人民币,然后其就和老头回粮库了。其跟老头说银行比于年武给的汇率高,其和老头算下个人拿钱和于年武兑换能赚1.6万元差价,老头就同意了。其说其有1.8万元,老头回去拿钱。过一会,老头回来给了于年武2万元。其让老头上银行看看能换不,把老头支走,其开车拉着于年武和吕某走了。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1是一个村的。2012年初,李某1找其去他家,问其说和李某1、于年武一块合伙通过换外币的���式骗人,其说行。从2012年初其们三个就开始诈骗了。其一般都是扮演银行、信用社领导,李某1扮演各单位领导,于年武扮演有事需要兑换外币的人。2015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1开车拉其到永吉县三家子乡,李某1把车停到大集边,其扮演信用社主任在信用社门口等李某1领被害人来。过了一会,李某1给其打电话说有事找其。之后李某1领来一个60多岁的老头,李某1拿出一张50元的外币问能不能换,汇率是多少。其说能换,汇率是1:5.8。李某1领着老头就走了,其就回到车上坐着。过了一会,李某1和于年武回到车上,就开车走了。吃饭时,李某1给了其5000.00元或6000.00元钱,给于年武5000.00元或6000.00元钱。5、被害人尤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12日,其被三名男子(一个假冒肇事司机,一个假冒粮库主任,一个假冒信用社主任)以出车祸急需用钱需要兑���外币方式骗走人民币3万元,其中2万元给了于年武,1万元给了李某1。6、被告人于年武供述,证实2015年1月的一天,李某1开车拉其与吕某到了三家子,吕某在农村信用社门前下车,李某1到粮库门前,其找了一个老头说开车撞人了,找粮库领导开证明换外币,老头带其到粮库找李某1,其说让李某1帮忙开证明,李某1说公章拿不出来,开不了,其将秘鲁币给了李某1,李某1带老头去农村信用社找吕某,一会儿李某1和老头回来了,老头拿二万元给李某1,李某1让老头去银行找吕某,三人就跑了。每人分了六千元,余下二千元加油及吃饭用了。7、辩认笔录,证实李某1、吕某辨认在三家子作案的现场。(四)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1伙同吕某、于年武在永吉县黄榆乡街里,被告人于年武假冒肇事��机在街里寻找诈骗目标,被告人吕某冒充信用社主任在信用社门口等候,被告人李某1冒充粮库主任在粮库门口等候。12时许,被告人于年武与被害人钱某相遇并谎称出车祸急需用钱,取得被害人钱某信任后,被告人于年武伙同李某1、吕某将被害人钱某6万元现金骗走,赃款被三人分掉并挥霍。被告人于年武经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照片,证实李某1、吕某辨认在黄榆作案的现场。2、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装在信用社专用的白色口袋中的六万元钱被李某1骗走。3、取款凭证,证实2015年1月16日,钱某在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榆支行支取现金人民币6万元。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其和于年武、吕某三人开车到黄榆乡街里,其在农电所等着,于年武带个老头来,跟其说要找农电所的一个人。其说不在。于年武说自己开车撞人了要换外汇,汇率1:5。其说开不了证明。于年武让其俩帮忙,可以给其俩两千元好处费,然后,给其一张50元面额的外币。其就带那个老头去信用社,在信用社门口遇见吕某,其跟老头说认识吕某,他是信用社主任。其问吕某汇率是多少,吕某说1:5.8,其拿那50元外币和吕某换了290.00元人民币。然后其们往农电所走,走的过程中其和老头研究,自己和于年武换外币,可以赚点差价。其说其只能拿出1.8万元,老头说去银行取钱。过了一会,老头拿2万元过来,把钱给了于年武。其让老头找吕某问问这么换能不能行,把老头支开后,其开车拉着于年武和吕某走了。5���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于年武、李某1和其约好出去骗人。打听到永吉县黄榆乡有集,就开车去了黄榆乡。于年武扮演需要兑换外币的人,李某1扮演单位领导,其扮演信用社主任。其在信用社附近等着李某1带着被骗的人来,过了十多分钟,李某1领一个老头来,问其能不能兑换外币,汇率是多少,其说能,汇率是1:5.8。并对李某1说你贷款没还,来了影响不好,让老头来吧。李某1领着老头就走了,其到车上等他们。过了一会,李某1和于年武回到车上,三人开车就走了。在双阳区王府饭店吃饭时,李某1给了其人民币5000.00元或者6000.00元。6、证人何某证言,证实其是永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榆支行职工。2015年1月16日12时许,钱某在其单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6万元。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1月16日11时40分左右,其开一辆蓝色奇瑞轿车拉一老人去茶壶嘴村,老人打的是往返,12时20分左右回到黄榆街里。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黄榆乡农电所只有一个叫姜永亮的所长。9、证人敬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1一起过日子,李某1经常与吕某在一起。10、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吕某是夫妻,吕某经常不回家,经常与李某1在一起。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开出租的,2015年1月16日上午其送病人去过黄榆卫生院,看见门前院里停了一辆黑色红旗轿车。12、被害人钱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16日,其被三名男子(一个假冒肇事司机,一个假冒农电所所长,一个假冒信用社主任)以出车祸急需用钱需要兑换外币方式骗走人民币6万元,其将6万元交给了李某1。13、被告人于年武供述,证实2015年年前的一天,李某1找其与吕某出去诈骗,到黄榆后,其找诈骗对象,李某1到农电所门前,吕某先在车上等电话。其在集上找了一个60多岁的老头,其说车肇事了,找农电所的人帮忙研究,老头将其带到农电所门前见到李某1,其将外币给李某1,李某1带老头找吕某,让老头上钩拿钱,老头就取钱了,将钱交给李某1,李某1让老头去信用社找主任,三人就跑了。每人分了六千元,余下二千元作为车的费用及吃饭用了。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辨认出于年武、李某1、吕某是诈骗其钱的人。15、吕某、李某1对犯罪地点进行辨认的笔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自然情况。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被告人于2015年1月20日被上网追逃,2016年12月28日被撤销。3、临时寄押手续,证明被告人于2016年12月20日临时羁押于辽宁省东港市看守所,2016年12月27日出所。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16年12月20日被抓捕归案。5、(2006)长经开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于年武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6、(2015)永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某1、吕某均于2015年11月19日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7、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于年武因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减刑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年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年武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其没有参与,经查,对本起事实有被害人的指认及陈述、同案的李某1、吕某的证言及指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足以认定被告人于年武参与了本起犯罪,对被告人于年武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年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于年武的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田鸿润审 判 员 鞠文尧人民陪审员 任海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