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文益与姜东鹤、崔今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益,姜东鹤,崔今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555号原告:韩文益,男,朝鲜族,现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东鹤,男,朝鲜族,现住珲春市。被告:崔今淑(系姜东鹤妻子),女,朝鲜族,现住珲春市。原告韩文益与被告姜东鹤、崔今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文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东鹤、崔今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文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姜东鹤、崔今淑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被告姜东鹤、崔今淑向我借款15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22日止。借款已逾期,但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姜东鹤、崔今淑未作答辩,原告韩文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2015年4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2015年4月13日左右,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月22日借款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22日止,借款逾期按月利率3%计算。2.原告在珲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的姜东鹤与崔今淑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姜东鹤与崔今淑系夫妻关系。经庭审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姜东鹤、崔今淑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份,姜东鹤、崔今淑以经营农业生产所需资金为由,分二次向韩文益借款5万元、10万元。嗣后,即2015年4月22日,韩文益和姜东鹤、崔今淑以韩文益已出借的15万元为借款本金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22日止,借款逾期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已逾期,但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韩文益与被告姜东鹤、崔今淑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韩文益与被告姜东鹤、崔今淑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姜东鹤、崔今淑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韩文益依法自行调整逾期月利率,要求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东鹤、崔今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东鹤、崔今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文益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795元,由被告姜东鹤、崔今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云人民陪审员 朴成学人民陪审员 李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