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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瑞元与盛芳正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元,盛芳正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723号原告:杨瑞元,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县。委托代理人:高海波,南县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芳正,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南县。杨瑞元与盛芳正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杨瑞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瑞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杨瑞元负担。审判员  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