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向光辉与曾凡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光辉,曾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向光辉,男性,汉族,1966年0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曾凡文,男性,汉族,1968年0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向光辉与曾凡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在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6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乐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