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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向光辉与曾凡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光辉,曾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向光辉,男性,汉族,1966年0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曾凡文,男性,汉族,1968年0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向光辉与曾凡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在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6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乐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