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光德与王明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德,王明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266号原告:王光德,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平,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辉,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1711609189T。法定代表人:唐亚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德与被告王明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光德负担。审 判 员 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邓国康书 记 员 许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