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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会杰与泊头市万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王德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杰,泊头市万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王德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766号原告:高会杰,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告:泊头市万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三里庄村。被告:王德胜,男,成年,汉族,现住河北省泊头市。高会杰与泊头市万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王德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会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泊头市万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会杰撤回对泊头市万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