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岳用香与刘会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用香,刘会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49号原告岳用香,女,汉族,1960年4月7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帅,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滑县。原告岳用香诉被告刘会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12月31日,被告以家庭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2008年6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5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特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08年6月3日起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述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属被告不明确,故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用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