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熊玉芳与被告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芳,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初4号原告:熊玉芳,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观音镇。被告: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区青龙镇永远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芃。诉讼代表人:夏邦正,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龙,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熊玉芳诉被告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熊玉芳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玉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玉芳承担。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唐 部审判员 余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