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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刑执字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熊双风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双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津0119刑执字6号罪犯熊双风(又名熊双凤),女,1981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为湖南省道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17日在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7)津0119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熊双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现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建议对罪犯熊双风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熊双风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熊双风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附本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