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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亓秀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亓秀英,王振云,毕泗英,烟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营业场所:山东省莱芜市鲁中东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X1351051X5。负责人:解传富,职务: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亓秀英,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王振云,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毕泗英,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4969001R。法定代表人:王郁基。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莱中信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6)莱中信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