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厚同与裴永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同,裴永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686号原告:周厚同,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裴永占,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周厚同与被告裴永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忠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