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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厚同与裴永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同,裴永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686号原告:周厚同,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裴永占,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周厚同与被告裴永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忠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