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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希兰与高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兰,高启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84号原告:王希兰。委托代理人:王广成。被告:高启志。被告:淄博高新区石桥高启志超市。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兰与高启志、淄博高新区石桥高启志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5元,减半收取1547.5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王希兰负担。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