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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志红与杨红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红,杨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余志红。被执行人:杨红星。本院[2016]鄂02**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红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