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陶开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07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陶开平,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陶开平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陶开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开平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陶开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有存款17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但陶开平无工商、车辆、证券登记信息。2017年6月,本院调查村、组干部证实被执行人陶开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陶开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00000元及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陶开平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关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