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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胤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胤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胤,曾用名梁印,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到案),同年4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胤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19时许,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辽河北勤务区执法大队大队长杨光等人,在对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北陵公园正门广场进行流动商贩清理整治过程中,卖烤地瓜的被告人梁胤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整治工作,用菜刀砍伤执法人员杨光头部、颈部。经鉴定,杨光枕顶部皮裂伤、后颈部皮裂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胤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光、王珅等人的证言;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执法证;证明材料;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门诊病历;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胤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审 判 员  宁 妍人民陪审员  司马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