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瑞学、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六社区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瑞学,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六社区居委会,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瑞学,男,193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云,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六社区。法定代表人:薛龙涛,主任。原审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苏文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范瑞学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六社区居委会及原审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范瑞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琛代理审判员 公韶华代理审判员 朱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