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桐城市气门制造有限公司、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桐城市气门制造有限公司,张林,徐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83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方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林,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气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林。被告:张林,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徐玉兰,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桐城市气门制造有限公司、张林、徐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860元,减半收取计3143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宣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柳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