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曹永星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升昊二手房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764号原告:曹永星,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升昊二手房信息服务部,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负责人:苏浩。原告曹永星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升昊二手房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曹永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曹永星预交),因原告曹永星撤诉,退还原告曹永星2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永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