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祁金明、何先东等与周基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金明,何先东,张秀雷,张纪俊,张纪伟,周基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祁金明,男,汉族,1972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何先东,男,汉族,1976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秀雷,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张纪俊,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张纪伟,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周基书,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祁金明、何先东、张秀雷、张纪俊、张纪伟与被执行人周基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千民初字第0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祁金明、何先东、张秀雷、张纪俊、张纪伟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759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基书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周基书名下除一辆车牌号为苏E×××××号车辆外(本院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结果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周基书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基书名下位于昆山市××灯镇××房产已被拍卖,该房屋拍卖款全部用于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的抵押贷款。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被执行人周基书名下除一辆车牌号为苏E×××××号车辆(本院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基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周基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祁金明、何先东、张秀雷、张纪俊、张纪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