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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547号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钟本健,副董事长。被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王沟镇王沟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