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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孝琴与张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琴,张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056号原告:李孝琴,女,193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鹏,男,1982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琴与被告张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孝琴承担。审判员  高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