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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8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玉红与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红,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889号原告:王玉红,女,199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薛永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胤男,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负责人:路晓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晋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红诉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玉红负担。审判员  金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