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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锡龙与杨朝兵、杨三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龙,杨朝兵,杨三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陈锡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被执行人:杨朝兵,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被执行人:杨三六,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锡龙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杨朝兵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四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