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项宽忍与唐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宽忍,唐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项宽忍,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唐驳,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宽忍与被执行人唐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款项70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唐驳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项宽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尚有案款29299.56元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