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严晓玲、张乐行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晓玲,张乐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27号申请人:严晓玲,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人:张乐,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严晓玲与被申请人张乐、第三人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严晓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张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蜀龙大道南段号栋单元楼号房屋。陈绍宇、张玲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严晓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乐所有的���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蜀龙大道南段777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业务件号: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