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王跃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王跃兰,庄期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216号。法定代表人朱雄文。被执行人:王跃兰,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号*幢*单元***室。被执行人庄期增,男,1949年1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号*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跃兰、庄期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3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3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4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建 富执行员 林 向 荣执行员 洪 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