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淑坤、赵信必与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坤,赵信必,陈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3民初721号原告崔淑坤,女,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原告赵信必,男,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陈冰,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淑坤、赵信必诉被告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淑坤、赵信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淑坤、赵信必的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淑坤、赵信必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洪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健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