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林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林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99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定向路,组织机构代码:77573391-2。负责人:陈道富被执行人林爱娟,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爱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爱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林爱娟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2016年12月2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30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2执29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