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晏伯文、牛淑侠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伯文,牛淑侠,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晏伯文,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牛淑侠,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伯文、牛淑侠与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晏伯文、牛淑侠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131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因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晏伯文、牛淑侠亦无法举证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