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旭增与杨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增,杨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355号原告:刘旭增,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公务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杨树文,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原告刘旭增与被告杨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旭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旭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战如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