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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旭增与杨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增,杨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355号原告:刘旭增,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公务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杨树文,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原告刘旭增与被告杨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旭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旭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战如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