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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9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9868杨家伟与钮卫定、钮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伟,钮卫定,钮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868号申请执行人杨家伟。被执行人钮卫定。被执行人钮春龙。原告杨家伟与被告钮卫定、钮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钮卫定结欠原告杨家伟货款198423元,由被告钮卫定于2016年10月底、12月底,2017年2月底、4月底、6月底、8月底、10月底、12月底,2018年2月底、4月底、6月底、8月底、10月底、12月底,2019年2月底、4月底、6月底、8月底前、10月底前各给付原告1万元,于2018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8423元。二、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三、若被告钮卫定任有一期至期不履行,则被告钮卫定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原告有权对此3万元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四、被告钮春龙对被告钮卫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4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钮卫定负担1134元,被告钮卫定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8年12月底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钮卫定、钮春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家伟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9557元,执行费为3343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指定其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其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查询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850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永明代理审判员  陈 蕾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