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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振秀与被执行人郭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振秀,郭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祝振秀,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郭明亮,男,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祝振秀与被执行人郭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郭明亮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祝振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明亮给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10000元、诉讼费525元,并承担执行费56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明亮与刘巧云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郭明亮与刘巧云的财产用以偿还债务;经查被执行人郭明亮与刘巧云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亮与刘巧云银行存款610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