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振秀与被执行人郭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振秀,郭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祝振秀,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郭明亮,男,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祝振秀与被执行人郭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郭明亮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祝振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明亮给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10000元、诉讼费525元,并承担执行费56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明亮与刘巧云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郭明亮与刘巧云的财产用以偿还债务;经查被执行人郭明亮与刘巧云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亮与刘巧云银行存款610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