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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振星与袁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星,袁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赵振星,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伾山。被执行人袁文祥,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赵振星与被执行人袁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均同意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同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