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吴洪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吴洪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9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29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4599XJ。负责人:戴菊萍,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燮平、郑林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洪洋,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诉被申请人吴洪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洪洋的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洪洋的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