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XX彬、卢昌莲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督促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彬,卢昌莲,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XX彬,男,住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申请执行人:卢昌莲,女,住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投资人:李安静。本院在执行XX彬、卢昌莲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督促程序案件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民督4号支付令确定债权人XX彬、卢昌莲的债权受偿数额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因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有多个债务,已拍卖的财产,本案正在参与分配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1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