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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魏园园与范艺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园园,范艺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437号原告魏园园,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艺豪,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园园诉被告范艺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园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艺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园园在本院未向被告范艺豪送达应诉通知书之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艺豪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原告魏园园负担。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