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魏园园与范艺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园园,范艺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437号原告魏园园,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艺豪,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园园诉被告范艺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园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艺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园园在本院未向被告范艺豪送达应诉通知书之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艺豪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原告魏园园负担。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