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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文龙伟与苗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龙伟,苗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恢367号申请执行人:文龙伟,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苗向辉,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龙伟与被执行人苗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文龙伟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苗向辉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