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609号原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1063号一本大楼80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玉雷,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法定代表人:武宪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家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