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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彬荣、杨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彬荣,杨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汪彬荣。被执行人杨水根。本院在执行汪彬荣与杨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现金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汪彬荣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2执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