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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儒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126号申请执行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临57号院北楼一层101室及二层。法定代表人:戴福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女,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天津儒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2416室。法定代表人:王洪超。被执行人:王新,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儒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儒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