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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三虎与张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三虎,张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73号申请执行人邓三虎,男,生于1967年11月3日。被执行人张红芳,男,生于1974年11月6日。邓三虎与张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红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邓三虎其他财产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3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0元。判决生效后,张红芳未按期履行,邓三虎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红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红芳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红芳所有的陕C337**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车辆)损毁严重,现停滞在修理厂,张红芳表示无能力修复车辆,申请执行人邓三虎也拒绝接收以物抵债请求;除肇事车辆外本院再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邓三虎对本院调查的事实表示认可,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红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字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