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李开军、李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李开军,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负责人熊向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开军,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李开军、李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开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开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6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