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2014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系吸毒人员。2017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在本市XXX区XX号X单元XXX室其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张某、彭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俗称“麻果”),并伙同张某、彭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4.49克及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19.77克。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并出示的证据有毒品及毒资照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系吸毒人员。2017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在本市XXX区XXX号X单元XXX室其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张某、彭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俗称“麻果”),并伙同张某、彭某在其家中吸食。当晚11时许,公安民警到该住所将正在吸食毒品的被告人胡某及张某、彭某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胡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以及毒资人民币200元,随后,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卧室内的电脑桌上、塑料箱内、衣柜内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61颗、冰毒4袋,上述毒品共计44.26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实施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5日晚,公安民警对本市XXX区XXX号X楼XXX室清查,现场查获吸毒人员张某、彭某、胡某,查获疑似毒品“麻果”265颗及冰毒4袋,后将胡某等人传唤至派出所。3、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XXX号X楼XXX室内从胡某身上搜出毒品“麻果”4颗及毒资200元,在胡某的卧室电脑桌旁搜查出麻果10颗,在电脑桌旁的白色塑料箱子内搜查出毒品“麻果”251颗,在衣柜内搜查出冰毒4袋,公安机关对搜查过程进行了录像拍照。4、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上述搜查的物品进行扣押。5、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身上及家中查获的毒品、毒资特征。6、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现场对所查获的物品进行称重,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净重19.77克,红色片剂净重24.49克。7、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7年1月5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张某、彭某、胡某进行尿液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于2014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10、证人张某、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5日晚上7时许,他们到XXX区XXX街XXX号“光头哥”家里,向“光头哥”购买了200元4颗麻果,并在他家里吸食,当他们吸第二颗麻果时,警察来了,警察在现场拍照,并将他们以及“光头哥”带走。其辨认出胡某就是“光头哥”。1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她和老公胡某住XXX区XXX街XXX号X楼XXX室。2017年1月5日晚上10时许,潘某在卧室睡觉,“婷婷”和一个女的来家里,胡某到卧室拿了毒品,后他们在客厅里吸食。晚上11时许,警察到家里抓到他们,并在卧室里查出了毒品,后将他们带走。1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胡某在家中向张某、彭某出售200元麻果并在家中吸食,后被警察抓获,警察在其身上、卧室箱子内、衣柜内搜出“麻果”和冰毒。这些毒品都是胡某购买放在家中的。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44.26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30年4月5日止。)二、赃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柏莲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人民陪审员 陈荣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