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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诗棋与被执行人张洪彬督促程序案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棋,张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王诗棋,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同江市香街丽舍12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张洪彬,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邮政公司职工,住同江市警官公寓11号楼4单元10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诗棋与被执行人张洪彬督促程序案件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