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浙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浙阳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816号被拘留人:张浙阳公民身份号码:×××2517本院在执行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宝裕废钢铁回收有限公司、俞士法、浙江银河时装有限公司、裘培成、李雪鸿、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张浙阳、朱伯均、曹爱文、汪高松、朱利君、来建敏(2017)浙0683执81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浙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